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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劑、試液、培養基和檢定菌體分離
時間:[2019-07-16 ] 來源:遼寧富一瀏覽881次
新版GMP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檢驗用試劑、試液、培養基和檢定的管理作出了詳細要求。明確了試劑和培養基應采購自可靠的供應商,必要時對供應商進行評估。
在實際工作中,在使用這些實驗用品時,要注意其外觀性狀(顏色、澄清度)的符合性,瓶簽信息的正確性和完整性,配制方法的正確性,存儲裝置和環境的正確性、符合性,有效期的科學性和合理性。有毒有害(劇毒、易爆、強氧化、強腐蝕)試劑、試藥、試液的存儲、保管、使用的符合性,標準溶液、標準滴定液配制方法和標化記錄的正確性和完整性。
除另有規定外(指標準的各論中詳細標明的方法或指定的參考方法),在用國家局頒布的藥品標準檢驗中所用到的標準滴定液必須以《中國藥典》規定的方法進行配制、標化。
在使用培養基時,要注意其來源的符合性,已開啟的培養基的儲存環境及效期的符合性,培養基的靈敏度實驗方法及操作判斷的符合性。
在菌種管理中,要注意菌種瓶簽信息的正確性和完整性;菌種來源性和有效性的符合性;菌種傳代的次數、間隔時間和方法的符合性;菌種儲藏裝置及環境的符合性;菌種種類及數量與臺帳的相符性及與實際日常檢驗量的相符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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